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增进法》规定,从事职业中介活动,应当遵守合法、诚实信誉、公平、公然的原则。也就是说,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,应当照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等。如果职业中介机构用“盲盒岗位”的名义招人,涉嫌背法。
眼下正是“金3银4”春招季,在1些招聘平台上,出现了1些“盲盒岗位”,引发公众热议。
作甚“盲盒岗位”?在这些招聘平台上,有建筑企业、教育科技企业、法律咨询机构等针对“不知道自己合适甚么岗位”的群体,提出“你只管大胆秀出自己,其他的,我们来为你匹配”。还有些个体经营的网店也跟风用“盲盒”名义招聘,岗位是客服、仓库打包员等。
这样的操作看似是用工方的“贴心”举动,为求职者匹配出最合适其能力的岗位,也因“盲盒”等噱头吸引了很多年轻求职者的眼光,让投简历的人“翻了1番”。但这也让人不由想问1句:这样的操作靠谱吗?
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,作为1家正规公司,需要甚么样的岗位、每一个岗位需要具有哪些条件,应当让求职者1目了然,使得求职者能针对本身情况进行挑选匹配,这样既下降了因盲目投简历带来的招聘工作量的增加,也在求职者心中建立起专业、正规的企业形象。
从求职者的角度来讲,自己具有哪些技能、喜欢或合适甚么样的岗位,应当是自己最了解的,把简历投给连甚么岗位都不知道的“盲盒岗位”,既是对自己工作能力的怀疑和不负责任,也增加了自己的求职本钱和不肯定性。
这样看来,“盲盒岗位”对用工双方都不可取。
那末,作为提供招聘信息的中介平台,这样做可以吗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增进法》规定,从事职业中介活动,应当遵守合法、诚实信誉、公平、公然的原则。也就是说,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,应当照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等。如果职业中介机构用“盲盒岗位”的名义招人,涉嫌背法。
另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态、劳动报酬,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。“盲盒岗位”招聘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。
在此,需要提示的是,用人单位用“盲盒岗位”的名义招人,虽能吸引更多关注,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也必须在合同内明确岗位种别等信息。
求职者在面对“盲盒岗位”时要擦亮眼睛,严防用人单位以蹭热门的情势来吸引关注,进而推荐冷门岗位。如果真的出现不知道合适甚么岗位的“迷茫期”,可以选择从事过的或喜欢的岗位先入职了解,随着工作中的深入接触,再去寻觅合适的岗位,1旦找到,即可以申请调岗或换到其他公司的该岗位。切莫通过“盲盒岗位”让自己误入歧途。
通过“盲盒”招聘、应聘的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都醒醒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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